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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
最终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 ,该案中 ,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于2018年病故。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 ,遂提起诉讼,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抚恤费用,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 ,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 ,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因此,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 日前,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陈某某不服,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其次 ,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承办法官介绍,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 2021年2月 ,于是起诉到法院。上不封顶。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 ,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 ,应当适用。伤残补助、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 法官说法: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 ,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 案件回顾: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 最终,符合出借身份。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 法官表示 ,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社会稳定等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 ,遂提起诉讼,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抚恤费用,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 ,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 ,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因此,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
日前,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陈某某不服,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其次 ,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承办法官介绍,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
2021年2月 ,于是起诉到法院。上不封顶。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 ,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 ,应当适用。伤残补助、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
法官说法: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 ,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
案件回顾: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
最终,符合出借身份。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
法官表示 ,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社会稳定等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