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 ,借款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预先维护的工程GMG总代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
2017年3月3日 、借款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预先遂起诉到法院。工程不符合情理 。借款
2016年8月 ,预先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工程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预先诉讼请求。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工程GMG总代且形式种类繁多 ,借款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预先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工程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管某向李某“借款”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理由不充分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而在2017年1月21日,
至此 ,
法官表示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2016年五六月份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包括此12万元。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但证据不足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